摘要

近年来,人工智能的活动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其在文学和艺术领域的"创作"得到了广泛应用,产生了包括歌曲、绘画和诗集在内的生成物,这些生成物在外观上具备作品的基本特征。在此情形下,国际著作权制度有必要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保护性作出回应,避免著作权争议的产生。通过分析现有国际著作权条约及有关国际组织的文件,总结国际著作权制度中作品的判断标准及作品的归属主体,进而主张并论证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国际著作权制度保护的范围内,但其权利主体并非人工智能,而应是运行该人工智能进行必要安排和创作的自然人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