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仅为作为原告的商标申请人与作为被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商标权利人或其他与诉争商标的注册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无法作为当事人参与到诉讼中来,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时,诉争商标与其他商标的知名度比较、申请注册人是否具有抢注或模仿他人商标的恶意、诉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实际上均无法予以考量,因此在案件审理中应主要从诉争商标的音、形、义本身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