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今的网络环境下,每个人都能够通过简单地一键点击"复制"在世界范围内传播作品,这样极易造成版权人对其作品失去控制,严重侵害到版权人的利益.各国都是从私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出于对版权人复制权的保护,对网络环境下适用版权权利用尽原则都采取非常保守的态度.但近些年来不断兴起的文化消费者运动已经很好的说明,版权人通过许可协议和技术措施不断扩张自己的权利,已经与文化消费者之间利益处于严重失衡的状态.而版权权利用尽原则至诞生伊始就有其存在的价值,是版权人与文化消费者之间的重要平衡器.网络版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有其正当性基础,经济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亦为其可行性提供了很好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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