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已成为必然,新《民诉证据规定》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和适用规则进行了明晰,但仍不足以应对电子证据的特殊性所引发的一系列难题。要破解电子证据的运用困境,必须在反思传统证据规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电子证据自身的特殊性,明确电子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标准,衡量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在认定证据时的地位,探究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尤其不可忽视其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