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异步审理模式基于其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非同步”性与坚持“直接言词原则”的传统诉讼模式形成了鲜明对比。关于异步审理模式对诉讼效率的影响问题,使用最小二乘法和倾向得分匹配法实证分析了杭州互联网法院5 714份裁判文书,得出以下结论:首先,采用异步审理模式的案件相较于非异步审理的案件显著提高了15.8%的诉讼效率。基于高效与便捷两种优势,异步审理模式对于当事人接近正义具有积极作用。其次,异步审理模式对于不同案件类型的诉讼效率具有异质性。现阶段,异步审理司法实践更多适用于以银行为主体的借款纠纷。为更好发挥异步审理模式的制度功能,一方面应当明确异步审理模式的适用群体为弱势自然人群体并加强其认知度;另一方面,在诉讼标的额上限定适用异步审理模式的案件范围,突出异步审理模式的非普适性,以减少异步审理模式对于民事诉讼程序正义价值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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