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立法缺失所导致的合法性障碍,生态修复在长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常常作为量刑情节发挥作用。在各方引导下,被告人具体实施的生态修复行为较为全面地分布在行政执法、侦查、审查起诉、刑罚裁量、刑罚执行等环节之中。形式各异、层次深浅不一的生态修复行为对受损生态环境的实际影响不同,司法实践中的刑罚裁量存在精准度较低、区分化阙如等问题。本文选取187份具有代表性的裁判文书,旨在通过样本梳理,分别从规范和操作层面剖析生态修复情节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双重障碍,提出法院在审理长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形的需要,确立以直接修复为先,替代性修复为次、补偿型修复补充适用的修复次序,充分运用行政机关在涉刑生态修复领域的角色,将其评价纳入生态修复情节认定的前提,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对生态修复模式优化的反向激励机制。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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