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刑法中,抢劫罪被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强奸罪被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可以看出,两罪在手段行为上的表述都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但究其实质,两罪分别处于刑法分则中的不同章节,侵害的客体也有所不同,两罪在客观行为上也应当有所不同。尽管两罪在法律条文上的规定一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我们也应当对两罪的客观行为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区分,从而达到法律规定应有的效果。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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