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境外仲裁机构的准入问题涉及我国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大局。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仲裁法》确定以设立登记地作为仲裁机构的国籍标准,以仲裁地作为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准,修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外国仲裁机构从事中国法律事务。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有利于为我国境内当事人提供便利,降低成本支出,也有利于打造上海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提高我国法律的国际影响力。吸引境外仲裁机构入驻更重要的是营造更为便利的法律环境,为境内外法律服务机构和当事人提供公正公平的司法保障,培养更多高水平涉外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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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