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由】2004年8月19日,相互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与药玻公司总厂(以下简称"玻璃公司")签订《绿色节电系统工程合同书》,约定由技术公司为玻璃公司总厂安装节电系统工程,工程费用为111.67万元。工程完工后,经双方验收节电设备运行正常,节电率达到8%(以安装后第一个月计),将付全款60%。三个月内不出现节电率下降或由节电设备引起设备故障等问题,将付全款30%。余10%款项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工程完工后,经双方验收节电率达不到8%,玻璃公司不予付款,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