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整户消亡"、全家进城落户等情况日益普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提出:"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以下简称:"整户消亡")由于历史和政策等原因,二轮承包中有些农民因税费、"农转非"、招干等原因导致该"户"没有承包地,有些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但其"户"仍有承包地。在整体顺延的基础上,二轮延包重点在于"个别调整"的地和人,即在二轮延包中只有被认定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才有资格承包土地,其关键点和矛盾点在于"收回谁的地""发包给谁"。现从法律、政策以及实践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认为"户"不应当仅指"户籍",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