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刑法保护呈现出类型体系粗放、惩治节点集中、犯罪成立条件重心偏离、刑罚裁量过于轻缓的现实问题,难以满足野生动物资源刑法保护的需要。为此,应完善野生动物资源刑法保护类型,细化人工繁育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差异化刑法保护的规则,并探索对“三有”野生动物资源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以外其他一般野生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对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刑事惩治节点进行链条优化,实现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刑事惩治的提前化、重点化与破坏一般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刑事惩治的均衡化、同等化。通过优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价值核算规则等措施,完善犯罪成立条件。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量刑时,要从严把握缓刑适用标准、细化罚金数额计算规则并准确划定生态恢复措施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