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对自然律的形而上学追问中,传统的休谟主义经验论无法给自然律稳定的本体论基础。对此的反思,促使阿姆斯特朗将自然律建基于具有同一性的共相性质之上,但由于其坚持以范畴论解释共相性质,导致该方案成为了“二阶休谟主义”。与阿姆斯特朗的范畴论立场相对,伯德坚持倾向一元论,主张以性质作为切入点理解自然律,认为所有性质都作为不可还原的倾向内在于事物,而自然律则是性质的“副现象”,以全称命题的形式出现。肯定性质的倾向论进路,意味着接受一种柏拉图主义式的解释方案,进而能够通过性质的模态特征保有自然律的严格必然性,赋予科学以认识论权威。关注关于自然律的倾向论解释,有可能为自然律的研究带来一些新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