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村振兴促进法》对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出更高的要求,并对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乡村振兴中承担的角色和任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应当根据《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新要求,在上级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围绕“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总理念优化二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说,乡镇政府应当转变职能配置,厘清管理职能的同时全面发挥其服务职能,村委会应该更多地体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发挥自身的自主性与灵活性,从而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以规范法治、创新自治为方法,更好地彼此联系、相互配合、充分协调,将我国的自治理念运用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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