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数据证据是以电子形态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的鉴真既包括对源电子数据的鉴真,还包括对目标电子数据和呈述性电子数据的鉴真。源电子数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即在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数据。在诉讼证明中,本源数据是基础性的,不可或缺的。从电子数据的生成过程来看,一个特定的电子数据一般都是由输出数据和附属数据构成,并从不同侧面以其所表征的数据信息合力构成了该电子数据的证据信息。基于输出数据与附属数据的形成与分态,"人的主观意志"和"程序系统的运行"是影响其客观真实性的主要因素,考虑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反映的不同角度,以及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因素维度,我国应当建立多维度立体式的电子数据鉴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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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