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都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利益而进行的司法活动。从法理上说,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构建都是以维护生态环境整体利益为归依的,二者在价值上具有一致性,但它们在制度设计、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着交叠冲突的问题。从生态环境整体主义出发,尽管在诉讼顺位的法律设定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先于环境公益诉讼是科学合理的,但仍然都存在规范不足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司法实践等层面进一步完善两种诉讼制度,使其合理衔接,以更好实现对生态环境利益的整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