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技术与法律的不断发展,数据主体在两者的共同推进下增加了其使用相互冲突的手段维护其数据权益的可能性.数据可携权经过数次修改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被规定于2016年通过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数据可携权增强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控制力的同时赋予数据控制者更多的责任,引起学界极大的争论.各种争议的背后是博弈主体网络用户、网络平台及国家对数据可携权的态度与目的迥异不同.数据可携权的数据范围、合理保护第三方数据主体权利、原数据控制者能否保留数据主体相关个人数据的相关规定均存在漏洞,将个人数据划分为用户的基础数据及衍生数据,对两者的"可携带"采用不同的制度设计,力图在数据主体权利和数据控制者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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