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要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作为在先权利基础的,需要考察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还要考察外观设计整体与诉争商标标志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标志,并且,可以结合诉争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