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平台经济具有较强的规模经济和网络经济的特征,这决定其具有"赢者通吃"的市场结构。在数字环境下,数据已成为平台的核心竞争力资源并在网络交易中事实上承担着"对价"功能,在由少数超级平台掌握有限服务供应即数据收集端口且互不兼容的前提下,用户一旦选定服务提供数据便被平台锁定而难以转换,极大地限制了用户的选择自由,间接造成竞争者进入壁垒,为数字平台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了广泛空间,故有必要加强竞争执法,保障数字市场的充分开放性和竞争性。以谦抑性为基本立场的事后反垄断执法难以及时纠正动态竞争中的市场失灵,由于数字市场存在高而持续的市场进入壁垒、欠缺有效竞争的动态趋势、反垄断法调整效力不足的特性,应基于竞争法原则建立事前管制机制,强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者与竞争者建立数据互操作性环境,保障用户在不同网络间实现数据自由携转。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