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广告融合了数字价值创造因素,产生了新的税收问题。数字价值创造基于用户和数据产生,是数字经济的客观价值衡量标准和一般前提。数字价值是传统征税权与数字广告税收不兼容和差异性的内在原因。对数字价值定性并对其可税性进行讨论,能够对数字广告征税进行明晰;对数字价值创造的认定归属不同,影响着数字广告利润分配规则和征税权实践。通过分析数字广告产生的征税问题,更好地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