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经济法在把法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不同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以及以法律的调整方法来作为划分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界线上存在着局限性。文章认为可以从经济法的作用、法律部门拓扑化等方面入手,找出经济法新的定位方法,进而采取加强有关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的制定、完善有关外汇管制方面的法律等措施,不断加强我国经济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