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欺诈行为如何认定、知假买假是否可按照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索赔、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否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汽车这类高价商品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如何确定数额标准等。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与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现状之间的龃龉,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内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明确欺诈行为认定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裁判依据混淆使用的情况。在一般情况下,消费目的不影响消费者资格,知假买假和职业打假的存在有一定合理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欺诈认定较为严格,应适用民法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和买卖合同相关规则。汽车作为高价商品,欺诈行为的认定应同其他商品保持一致,但在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上,可按欺诈行为的严重程度设置阶梯式数额基准。惩罚性赔偿可规定典型情况下的数额标准和赔偿幅度,从而为法院裁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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