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回顾慈善信托受托人资格的范围争议,发现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需考虑慈善目的、受托能力及我国慈善信托发展所处的阶段。现行立法确认了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并未排除其他受托人资格准入之可能。实践表明,2017到2019年间,受托人积极性总体提升、受托人类型比例失衡、受托人内部分化较大,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动力有待进一步激发。慈善信托受托人资格的理论要件包括民事行为能力、财产管理能力和社会公信力。凡符合此要件者,均应被赋予受托人资格。从促进慈善信托发展的角度看,应将更多的受托人类型纳入慈善信托受托人体系,构建受托人的内外部分级制度,通过事中监管,对受托人资格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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