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适用,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被追诉人之主体性内涵发生显著变化。受到合作性司法理念的影响,被追诉人因认罪认罚而成了“合作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法理,被追诉人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的同时,既会获得新的诉讼权利,又会承担与之相应的诉讼义务。这表明,彰显被追诉人之主体性的合作理论包括三个维度:其一,被追诉人合作行为具有四种面向,即被追诉人分别面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被害人进行合作。其二,新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认罪认罚权、反悔权、获得从宽处罚权、获得法律帮助权和程序选择权。其三,新的诉讼义务主要包括遵守具结协议义务、接受量刑建议义务、慎重提出上诉义务。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合作理论能够为调适被追诉人与其他诉讼主体、被追诉人与国家公权力机关之间的诉讼关系提供智识支持。同时,该理论也随着法律变化、实务进步而不断丰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