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认为民事程序选择权由程序和权利两个核心要素构成,其所指向的程序不是一般的社会性程序,而是受法律调整以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私权纷争为目的法律程序。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内涵具有统一性,不存在所谓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实质是民事纠纷发生之后,冲突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自主地选择纠纷解决程序机制,以及在民事程序进行过程中独立自主地选择有关分支程序及程序事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