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医疗作为一种商业性活动,医者与患者之间不仅利益取向大不一致,且信息无法对称,致医患矛盾不可消解。为了缓解医患矛盾,民国政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制度,以规范医师药师行为,尽可能保证患者病体委托给医师后身体权能得到应有保证。但由于制度制定者也不可能了解医疗过程的全部信息,加之制度无法完整执行,医患矛盾仍十分突出。历史上主要靠医者职业道德保证患者病体得到妥善保护。然道德只能约束有道德之人,患者身体权的全面保护并无万全之策。因此,医疗本身能否商业化的问题,尚须深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