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国初期,天津地方审判厅在办理民事执行案件时面临诸多难题,其中之一就是民事执行缺少明确且行之有效的专门规定。为此,天津地方审判厅在调研民事执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拟定了《民事执行办法》四十二条报司法部审核,并按批示修改为三十五条后获准试行,对民事执行机构、承办民事执行人员、民事执行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成为民初天津第一部地方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全国其他地方的民事执行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制度样本。通过对典型案件的观察,可以看出《民事执行办法》不是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是真正适用于天津地方审判厅的司法实践中。天津地方审判厅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建设与司法实践,为当今的司法改革提供了另一种视角与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