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垄断协议作为不当竞争的重要表现方式,为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所普遍禁止,我国《反垄断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纵向垄断协议作为垄断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违法性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原因在于纵向垄断协议有着双重属性,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的高度概括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对纵向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给法院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实践操作带来了困难。文章分别分析纵向垄断协议双重属性、构成要件及违法性的判断标准,以期厘顺纵向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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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