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是中国封建刑律的一项原则,最初由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进一步得到了确认。在许多法制程度很高的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中也通过规定特定范围的人员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来体现其对"亲亲相隐"原则的尊重。文章将从亲亲相隐原则存在的依据出发,进一步提出该原则对我国的立法,尤其是刑事立法方面具有的重大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