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以远程方式审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方式。远程刑事审判与传统审判既有共性,又在审判理念、诉讼规则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作为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审理方式,远程刑事审判呈现出限制权利的审判、介于书面审理与言词审理之间的审判形式等特点。由于存在这些内在局限,因此实践中大规模应用欠缺正当性。作为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审判形态,远程刑事审判为数字时代审判方式的革命性重构,其在整个刑事审判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定位,并非传统线下审判方式的远程化或自动升级。因此,传统的审判理念与原则在远程审判中作用空间有限,理论上用传统审判应遵循的理念、原则来质疑远程审判的正当性并不恰当。基于远程刑事审判的独特性与不可替代性,未来首先应当赋予远程刑事审判在整个审判体系中的独立地位,以此为基础进行理论重塑,从而实现技术与规则的协调发展。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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