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代的法官群体既有专司审判的官吏,亦包括兼理审判的官员,是半职业性的分散群体。从传统中国语境下伦理的含义出发,唐代法官职业伦理的结构可以被概括为法官做人的道理和处理事务之理两个层面,前者是对法官品质上的要求,后者体现为法官审理和裁判案件的原则和规范。唐代法官做人之道理包括德义有闻、清慎、正直及通达律令等,处理事务之理体现在据法断案、用法宽仁、处断平允及审断不滞等方面。这些原则和规范的形成与法官所处之"位置"有关;同时,其亦可以为中国当前法官职业伦理的构建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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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吉林大学;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