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运行致害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作者:曾勇
来源: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6): 40-42,53.
DOI:10.3969/j.issn.1673-1999.2014.06.012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73条里所说的“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不应包括地铁,因为地铁的运行速度不符合“高速”的特征;但地铁运行的非高速并不影响它的“高度危险”特征,因此其致害责任可以适用第九章的“高度危险责任”.由于地铁与铁路等轨道运输工具在外形、功能和危险程度上“质”的相同,使得地铁运行致害侵权责任仍然可以适用第73条和76条的规定.铁路运行致害责任在2012年全面取消了赔偿限额的规定,作为与铁路具有同质特征的地铁,其赔偿也不应设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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