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为"见义勇为"条款,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规范重心在于救助人的补偿问题。然而该规范存在救助人适当补偿请求权供给不足的立法漏洞,需予以完善。立法论上,需赋予救助人充分的适当补偿请求权,适当补偿的标准应以最有利于救助人为原则,可通过特别立法、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形式予以实现。解释论上,应保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体系独立性,当其能完成规范使命时,无须援引无因管理规范,当其对救助人存在救济不足时,可视情形类推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九百七十九条关于无因管理的相关规范。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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