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P2P网贷机构的性质不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纯粹的信息中介机构",而是属于"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即一种"信用中介机构"。因为P2P平台的职能范围不限于信息中介,P2P贷款作为投资品在形式上是非上市的类债券理财产品,在本质上是采取委托贷款法律形式的准信托贷款,其信贷的性质属于准间接信用。将P2P平台明确为信用中介机构有利于降低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因为P2P平台作为信用中介机构才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应当承担债务监控与债务追偿责任,明示投资收益率,并可以具有有限风险补偿责任,政府需要对该行业提高监管要求如加强对"老赖"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资金的追缴力度,把常规现场飞行检查与审计作为监管的核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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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石河子大学;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