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角度出发,训诫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训诫措施的适用频率与其可能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存在相当程度的张力。由于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依据,训诫的性质与救济等内容存在纷繁各表的理解或认知。通过适用条件、规范定位、制裁性与强制性等学理分析可以发现,训诫是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法律行为的事实行为,当前宜采取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实用性方案,借助《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将训诫定义为行政教育措施,实现其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条款的具体化,并以司法裁判、行政自纠、监察监督、申诉控告等方式提升训诫的规范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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