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有产权房是阶段性住房改革的产物,属于"产权型保障"的住房政策。政府对共有产权房进行适当干预,建立了行政管理与合作参与的双重模式,并架构了政府与私人的权利义务基本图景。政府的权利具有公私混合性,基于共有产权房作为"准公共产品"的定性,政府的行政管理权衍生于受益群体所应该支付的社会对价,部分人先取产权使其他具有同样资格之人的权利暂时成为期待权;同时,政府与私人之间按份共有的状态部分服从契约伦理。综合考虑居住权的普适性和个别授予性之间的矛盾,应建立政府与私人共有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体现为优化政府和私人的各自份额划分、建立"不对称式"的权量赎回机制、政府让渡物权性居住权并与廉租房、公租房等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