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是关于生态系统管理的原理、原则以及方法的总称。作为评价人类实施生态系统活动成效的有效工具,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符合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在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视角的审视下,我国河长制立法源于回应民众生态治水的公益新诉求,其立法目的是实现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我国河长制立法将河长治理河湖的职权(责)来源形式合法化,河长制工作机制逐渐健全,但也存在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缺少对河长制会议及联系会议制度的详细规定、地方立法数量多但特色不足等问题,需在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指导下进一步完善河长制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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