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制契约并无实质区别,应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一种,其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身份法的财产约定与一般的财产约定规则相冲突时,应该优先适用身份法的规定,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特别规定。无需照搬《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仅仅有权利推定的效力,约定所有人与名义权利人不一致时,在特定的条件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 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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