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往往让执法者感到心有不甘又难以言明,也让执法相对人觉得不能信服,担心会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再次被处理。比如在处理生产设施建成且已排污而污防设施不确定的问题时,执法人员的关注点该在哪?是末端的污染排放,还是污防设施建设,抑或是环境影响评价?其逻辑上的先后、轻重及关联该怎么判断?再比如对于同时排放水、气、固废等要素的问题时,该怎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