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基层组织及组成人员,既肩负着实现广大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责,又有协助党委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能,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人数众多又与农民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直接地侵害广大农民的利益,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社会稳定和新农村建设,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 单位
    山西省吕梁市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