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存在于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这两个不同的制度中。制度设计之目的以及对隐私权保护强弱的差异造成了两个制度对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安排的对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立法目的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具有一致性,但基于行政处罚决定的特殊性,“具有一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严格采取种类标准,通过独立于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其他渠道进行去标识化的匿名公开,以达成实现制度目的前提下对当事人侵害最小的目标。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