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违法案件激增与警力不足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传统双人执法模式的适用日显僵化。为回应现实需求,公安交警在执法实践中引入了单人执法模式;新《行政处罚法》第42条也为单人执法的适用预留了空间。但是单人执法模式缺乏理论支撑,其运行机制尚不完善。在特殊情形下适用单人执法模式具有目的正当性,符合比例原则,且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为单人执法模式提供了可行性。为防止单人执法被滥用,应明确其适用情形,限定于瞬时违法行为、当场的行政处罚、预防性执法活动三种情形。适用单人执法模式还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遵循特殊程序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