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措施之一,在民事法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实践中适用代位权制度时,关于如何行使代位权也就是效力归属问题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传统意义上的学者坚持认为采用"入库规则",而我国在《合同法解释(一)》中却采用了"优先受偿规则",否定了传统的"入库规则",这遭到了大部分学者的质疑。学者认为"入库规则"坚持了平等原则,不否定债的相对性,但笔者却认为"优先受偿规则"有其一定的合理性,采用"优先受偿规则"是更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