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程序)自新《刑事诉讼法》生效以来遇冷,其特点、优点往往被相关制度(如附带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取代。比照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从本质上看,美国刑事辩诉交易制度与中国刑事和解制度迥异,但作为美国司法实践创新的制度,其发展过程、基本框架的很多经验值得在修改、完善中国刑事和解制度时学习。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不是立法的产物,而是检察官持续努力创新的产物,不是对普通诉讼程序中权力格局的彻底改变,而是在既有制度框架下权力间、权力与权利的边界范围在量上的微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