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处罚法》第24条促进了行政处罚权的适当下放,是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的一项重要举措。针对《行政处罚法》第24条,通过规范分析的方法,从主体和性质两个方面对条文涉及的省级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权力进行分析。省级单位具有处罚权下放的决定权,处罚权下放未使镇街具有处罚权能,应由组织法对处罚权下放进行回应。实践中应充分发挥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行政处罚权下放中的作用,引入“行为主体”被告论,变革组织法实现制度供给,促进行政处罚权的下放。未来应把握统筹规划和下移执行的平衡,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规范执法,多方面实质化解决执法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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