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作为第四类司法鉴定事项的行政管理制度日臻完善。然而,从司法审判角度看,对于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核心证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司法审查规则规定相对笼统,不可避免地给我国目前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