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家事判决安排》尚未完成生效程序,它在适用范围、判决终局性以及对自由裁量权的引导和规范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突破,有利于解决两地司法实践中有关婚姻家事判决认可和执行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非对等性问题。在其协商和后续实施过程中,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协商和生效程序的错位以及安排途径与其他途径的关系问题等仍待进一步探索优化。当前两地法院仍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和途径,在互惠互利、造福两地民众的基础上认可和执行对方法域的相关判决,构建和谐的区际民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