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文吏到儒吏的演进,是儒法由对立而合流在两汉官僚构成领域的重要表现。廷尉作为中央专门司法官员,其适格人选及其角色定位的变化,成为这一演进过程在司法领域的缩影。在文吏政治模式下,廷尉因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被视为文吏式司法工匠,以严格适用、执行律令为己任,延续着秦代的法治政策。同时,自儒术复兴、经典政治盛行之后,廷尉一职渐渐为儒生所染指,成为儒吏司法官的代表。作为两汉时期的"法官",廷尉的适格人选及其角色定位的变化正反映了彼时"法官"遴选标准的变化,实可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在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形势使得加强司法官员队伍的建设至关重要。应当完善法官遴选标准,考察法官的个体道德修养与职业道德修养,保证法官既具有因考试和培训而获得的资格,又具有相当程度的审判历练,并集专业性与广博性于一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