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与国际商事仲裁相关的立法与实践尚未形成关于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统一方法,而由各国法院自行决定适用法律。在确定涉外仲裁协议准据法时,应首先考虑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准据法达成的明示及默示合意,其默示合意往往是主合同准据法的扩张适用。如果不存在当事人合意,则应结合最密切联系原则认定仲裁协议准据法。实践中,仲裁地通常被认为与仲裁协议具有最密切联系。仲裁协议准据法不应局限于仲裁程序法,在判断仲裁协议有效性时应适用实体法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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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