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我国法律虽然对企业惩戒权持宽松态度,但作为一项对劳动者的不利益制裁,企业惩戒权若遭滥用,必然对劳动者权益造成减损,故对企业惩戒权予以一定的约束实属必要。企业惩戒的社团罚属性决定了它是一种类违约私法制裁措施,其权利根系发轫于企业固有权说和劳动契约说,其行使应当受到来自契约另一方劳动者意志的约束;基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利益分配无法自动平衡的现实,国家立法应适当介入规范企业惩戒权的运行,同时构建必要的企业惩戒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