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缺乏有效规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实践中的价值贬损和功能异化问题十分突出。尽管立法者没有建立明确的规范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可以毫无章法,恣意妄为,它必须受到特定价值原则的引导和规制。明确政府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克服立法的局限性和规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应以宪法第9条蕴含的基本价值和规范精神为基础,结合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功能及其法律基础,确立维护公共利益原则、绿色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以及民主监督原则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通过公益诉讼等司法程序实现这些原则的规制功能,保障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价值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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